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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工作方法
来源:系统管理员   2014年03月14日 16:40

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  沈永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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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总监理工程师(以下简称:总监)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、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、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。由此可见,总监是监理工程师中的优秀人才,是全面贯彻公司的方针、目标和负责日常项目监理组织工作的全权管理者。总监代表公司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,维护业主、监理、承包商三方的制衡关系,公正、科学地实施监理,做到业主认可、承包商赞同、监理单位领导满意和项目监理部全体同仁拥护。   

1  总监的责任

11  法律责任

     法律责任是总监对国家、社会、人民应负的责任。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,就是总监的法律责任。仔细分析,质量责任共有三点。

     (1)通过监理,总监的工作必须保证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,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合格产品。

     (2)通过监理,承包方完成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达到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,特别是要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。

     (3)通过监理.竣工的工程必须确保安全可靠,满足功能。

     这是总监三大责任的核心、基础和底线。当一名总监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,牢牢地守住这条底线,绝不可掉以轻心。 “质量责任,重于泰山”。否则法律是无情的。

12  合同责任

     合同责任是总监对业主应负的责任。在ISO 90002008标准中,业主被称之为顾客。顾客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,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。任何一个经营组织,只要追求经营效益即利润,就必须始终关注顾客的要求并及时加以满足。经济学中有一个公式:(长期)利润??客户值×客户数量×客户忠诚度。因此,对业主(顾客)应负的责任,要比法律责任更深更广一些。业主的要求是多元的,他们不仅仅要求我们监理出一个合格的工程,即要求投资省、工期短、质量好,还要求监理为他们做种种额外的工作。不同类型的业主,有不尽相同的要求。凡是合同中承诺的,我们就一定要做到;对合同范围之外的要求,只要是在法律责任底线以上的,只要不违规、违约,只要不是业主有意为难,只要监理有能力,就应该去尽量满足。

13  岗位责任

     岗位责任是总监对公司应负的责任。总监是监理公司法人授权的,对外代表公司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;对内代表公司行使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能。

        因此,作为一名总监,应时时处处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责任,在任何场合都要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;必要时自己受委屈也不能让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受损失。在对外协调中,要勤于思考、善于应变,“三思而后行”,充分体现出高责质、高智能的风范。在对内管理上,一定要知人善任、宽严相济,身先士卒、为人表帅;特别要注意项目监理机构的队伍建设,发挥团队合力。只有这样,才能无愧于公司的信任,无愧于总监的职责。

2  总监面临的主要困难

      纵观现阶段工程建设的现状,环境并不理想。法制不彰.社会失范。由于建筑市场本身发育的不成熟,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或明或暗地在发生。身处这种环境中,总监的工作不好做,深感处处有风险、有危机。主要有以下三种难以逾越的困难。

     (1)总监手下缺乏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。由于机制的原因,监理行业受到制约的因素很多。尤其是监理取费率低,监理公司的效益不高。因此,监理人员的待遇不及其他行业,对高水平、高素质人员的吸引力比较弱,整个监理行业总体上缺乏高水平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。

     (2)难以控制同施工单位的周旋。监理单位的总监一般是偏技术型的、诚恳踏实的人。但是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相比,后者在建筑市场饱经风霜,有的更是长袖善舞、翻云覆雨。这些都是前者望尘莫及的。我们总监在与他们的工作交往中经常受蒙蔽,不善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;或者碍于情面,在施工方不听劝告野蛮施工时,没有坚持采取有效的监理方法进行阻止。造成事故产生以后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后果。

     (3)业主的不规范行为。出于种种利益和权利驱使的原因,业主方的一些工作人员蛮横干预,造成合同赋予总监的权利名不符实、监理工作处于听命于业主代表的工程现场管理模式的不正常现象。而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,业主方便很快金蝉脱壳,推得一干二净,剩下的便只有总监背黑锅。

3  总监的领导艺术

     面对这样的现实,如何抓好自己的工作,对总监来说是一门很深的学问。同样的项目,由不同的总监主持监理工作,效果大不一样,业主和承包方的印象和反映也不尽相同。归根到底,体现的是总监运用企业赋予自己的权限,充分展现领导艺术的工作能力。领导艺术是领导方法的精华,是管理工程中至今尚不能做出精确规范的部分。许多高超的领导艺术,甚至是一种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的学问。

     总监的领导艺术,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。

31  用好对内的管理职权

     总监首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,建立一个在层次、跨度、部门及职能分配上精干、合理、高效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。这个组织机构中的基本要素有人力、物力(如计算机、交通工具等)、信息等。根据要素有用性原理,在组织活动过程中要以人为本。只有做到人尽其才,方能保证物尽其用。如何调动和运用好人力资源、发挥每个监理人员的积极性,是总监用好对内管理职权的关键。

     总监作为领导,要具有一定的威信或权威。威信从哪里来?这就要求总监要比别人站得更高,看得更远,责任心更强,综合素质应比别人更为优秀。所以,总监要练好内功,使自己的技术业务水平技高一筹,并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品德。

     领导艺术是领导方法的精华,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和谐。总监的领导工作要求其必须有过人的学识而非死学问;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,但不能是经验主义。领导艺术是活的东西。随着不断的实践,你就会知道它并不神秘莫测,而是可以被你所掌握的。

     总监在领导监理机构工作中要把握好“分寸”及“火候”,特别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。

     (1)“过”与“不过”之间。监理工作有多种因素相互制约,领导工作往往是在“过”与“不过”之间见水平之高低。例如对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要求要分层适度。无论对他们的行为,技术水平或业绩,都不能采取“人人平等”。在监理工程师身上不“过”,在监理员身上则可能“过”了;反之,在监理员身上“不过”,在监理工程师身上则可能“过”了。这是最普通的因人而异、扬长避短的道理。

      (2)“冷”与“热”之间。总监领导工作一定要注意不能忽冷忽热,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保持“正常的温度”。例如监理工作千头万绪,我们的监理人员素质、水平、性格等各不相同,面对许多情况会出现不同的判断,不同的反应,甚至不同的情绪。作为总监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,不能随波逐流;要因势利导,引导大家回到正常的心态。做到处理人或事时有理、有利、有节。

     (3)“争”与“让”之间。研究和处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时,经常会出现七嘴八舌现象。遇到这种现象,总监的领导艺术往往在争让之间见水平之高低。经验告诉我们:大事要争,小事要让。不能遇事必争也不能遇事就让。该争的不争就丧失原则,该让的不让就丧失机遇、影响全局。在“争”“让”之间,只能对事不能对人。这样,总监的威信才能日增,你所领导的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才不至被挫伤。

    上述三点,都是领导艺术中的敏感点。如果总监能运用得当、处理灵活,那么总监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就能得心应手,使下属心往一处想、劲往一处使,监理部的工作方能开展得舒适顺畅。

32  用好项目上的管理职权

     总监在行使项目上的管理职权时,应突出“五抓”,即:抓大、抓稳、抓准、抓快、抓好。

     (1)抓大。顾名思义,是要抓大事、抓重要的事、抓难度高的事,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。例如评审监理/施工合同、组建项目监理部、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、参与重大工程变更、重要设备制安、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审定及实施等大事,一定要重点抓。每一件大事都要抓住并要有结果。

     (2)抓稳。监理工作要按计划、按规划的要求来抓、来落实。按ISO 9001的管理模式及内容去做,步步为营,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工作。考虑问题要全面,对一些非规律性的工作,则处理时要分轻、重、缓、急。自己决策时做到心中有数、临阵不乱、稳扎稳打。

     (3)抓准。总监工作要能抓得准。什么是真正的大事,什么是关键的部位,什么是难度大的事,总监必须心知肚明。总监要充分运用法律、法规、合同、规范和有关原始资料或图纸,作为自己决策依据;考虑不成熟时不要急于表态、决策及签字;要重视查证和交流,征询多方意见。这样才能判断准确、抓住要害,才能决策干脆、处理利落,不留尾巴。

        (4)抓快。监理工作中,各种报告和信息等到总监手上后,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理完毕;即使偶遇自己不懂或不了解的问题和事件,也应该抓紧了解,做出处理决策。抓而不紧,等于不抓。因为任何一个技术问题、质量问题或纠纷,如果不及时处理,都会影响到工期、质量和投资,影响到合同履约的问题。

     (5)抓好。抓好总监做的事,要保证监理的工作质量,决策要正确,效果要明显;要力求避免失误,或者至少避免大的失误。除了以上四个“抓”是抓好的前提,总监应利用各方行为的规范化来促“抓好”,随时纠正种种不规范行为,用规范化的行为全面驱动监理工作,用自己的勤奋和智慧,把每件事抓好。

     总监在行使项目上的管理职权时还应突出原则性。运用好“三种手段”(技术手段、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)。突出原则性的最有力的武器是充分运用法律、法规、规范及合同赋予的权力,同时还要充分使用监理手段。常用的“三种手段”即技术手段——审核、审批、检查、检验、返工等;经济手段——签证、工程款支付、结算、索赔、延期批准;合同手段——分包资质审查、发布监理指令、建议撤换、停工令、监督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。

     监理的权力和责任是相互挂钩的。总监在行使岗位职权的同时,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也随之而来。同样,在拥有权力应该有所作为时而不作为,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例如,监理工程师在应警告、应制止、应下令时而未采取行动,则必须承担失职、玩忽职守的责任。

     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,总监及其领导的监理人员在行使岗位职责时,一定要做到:在监理工作中该说的都要说到,说到的就要做到,做到的还要留下记录,记录的还要具有可追溯性。对重要的问题,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、看法、意见和要求,并及时抄送业主;必要时通报、上报有关部门。做到“记录在案”。

33  总监应做好调解协调工作

    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第32210条规定了总监应履行的调解职责和义务是“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、处理索赔、审批工程延期”,从而赋予了总监调解的权力和责任。第531条规定“总监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”,而工地例会大量的内容是协调各方工程中的冲突、碰撞及求助。第105条规定“监理单位应公正、独立、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,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”,对监理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提出了行为准则。

     调解协调责任及其内容已显而易见,关键要看总监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。这项工作关系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何调动各方力量,步调一致、协同作战,因此也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。

     在协调和解决工程中发生的各种质量问题、进度问题、安全问题、经济问题以及各工种、各单位间的配合或矛盾等问题的过程中,总监要力戒简单生硬的工作方式,要创造团结、和谐、融洽的气氛,必要时也要做好思想工作,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谦让合作,使项目群体同心形成全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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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总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,哪个环节处理得不好都不行。文中只提到其中的几个方面,但这绝不是说其他部分不重要。由于笔者水平有限,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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